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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的扣留期限?
发布时间: 2017-06-08 阅读次数:次 来源:
一般情况下,事故车辆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8天(3日委托期+20天的检验、鉴定期限+5天通知取车期限);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、鉴定期限的情形下,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68天(3日期+60天的检验、鉴定期限+5天通知取车期限);但一方当事人收到公安机关的检验、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、鉴定获批准的除外,重新检验、鉴定以一次为限。
一般情况下,事故车辆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8天(3日委托期+20天的检验、鉴定期限+5天通知取车期限);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、鉴定期限的情形下,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68天(3日期+60天的检验、鉴定期限+5天通知取车期限);但一方当事人收到公安机关的检验、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、鉴定获批准的除外,重新检验、鉴定以一次为限。